明知朋友醉酒仍借车 发生事故是否担责?法院:赔偿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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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消息,日常聚会时饮酒助兴很常见,但在喝酒之后,有朋友要借车,车主明知其醉酒还把车借给他开,不幸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要担责?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4月6日晚,李某、周某共同宴请刘某,周某开着自己的车接着李某一同前往酒店,李某购买烟酒,席间三人均饮用白酒。

随后,周某驾车载着李某返程,途中换成李某驾驶车辆,当晚23时29分许,李某驾车将周某送回家后返回自己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当,操作不规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检验,在李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6mg/100mL。李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因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于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清楚认知,应避免酒后从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

李某明知自己醉酒,且无驾驶资格,却驾驶他人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而周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和涉案车辆的使用人,明知李某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不但不进行劝阻,反而让其驾驶车辆,并且对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致使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醉酒不能成为周某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其所执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鉴于李某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周某存在对李某劝酒、灌酒的行为。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元。

被告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