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肇事致人重伤后让妻子背锅 男子上诉被驳回:获刑二年 赔偿1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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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消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交通肇事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子孙某驾车肇事致人重伤后指使妻子顶包,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4年6月9日18时33分,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河南内乡县衙大街五小门口路段,追尾撞上同向骑行电动车的杨某,致杨某重伤二级、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孙某未主动向民警如实供述,而是授意妻子向出警人员谎称系妻子本人驾车肇事。

民警现场勘查期间,其妻子按授意冒名顶替。

办案民警后续调取事发监控视频核查,发现实际驾车者为孙某。在证据面前,孙某妻子如实交代受丈夫指使顶包的全部事实。

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孙某仅向伤者赔付19500元,其余巨额赔偿未足额履行。

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孙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本次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隐瞒身份,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成立交通肇事罪。

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孙某并非主动投案,系公安机关掌握完整线索后才坦白。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19.8万元,孙某另行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3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孙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辩护人提出孙某案发后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救助伤者,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孙某拨打急救电话救治伤者属于肇事行为引发的先行救助义务,不能据此减轻逃逸顶包带来的从重处罚情节。

结合孙某肇事后找人顶包、具有逃逸加重情节、存在犯罪前科等事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合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