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落槌:“北京汽车制造厂”不能再用“北汽”字样,赔偿北汽集团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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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6 日消息,据澎湃新闻上周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汽集团”)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的判决。

查询公开资料获悉,“北京汽车制造厂”于 1987 年与北京摩托工业制造公司合并组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后于 1994 年并入北汽集团。

北京汽车制造厂于 2015 年被富路集团收购股权,后于 2016 年完成工商变更、成为民营企业。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 2020 年左右完成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收购,成为最终控股方,将其总部从北京迁至青岛,2021 年成立二一二越野车有限公司。

北汽集团曾在 2024 年 6 月 7 日发表“澄清声明”称,近年来,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子公司名称上使用北汽集团的“北京”“北京汽车”“北汽”等商标、字号,多次提到井冈山、212 等北京汽车工业历史。

北汽集团方面称,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基地主要位于山东青岛的民营企业,与北汽集团无股权关系、产权关系,北汽集团不对相关产品售后及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北汽”简称权益归属于北汽集团,制造厂在使用“北汽”简称的合法基础丧失后,仍使用“北汽”字样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团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