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场所招揽私活被开除:向公司索赔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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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消息,今日,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据悉,杨某某于2007年8月1日入职某钟表公司,在门店担任钟表维修师。

2024年,公司通过门店监控发现杨某某存在两次违规行为:

第一次,杨某某指引顾客添加其私人微信,接收顾客手表,但未在公司系统中录入维修数据。

第二次,杨某某通过个人微信收款码向顾客收款数百元,之后十几日的销售额日报表中均无此笔收款记录。

某钟表公司认为,杨某某行为完全符合“以公司的资源招揽私活,损害公司利益”的定义。

2024年11月4日,该钟表公司发布公告解除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

杨某某不服,认为公司仅凭推断认定其招揽私活,并无真凭实据,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钟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驳回了杨某某的请求。后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明知公司有定制表带业务,也明知公司禁止以公司资源招揽私活,仍在工作时间和地点接待朋友并通过个人渠道为其定制表带;此外,杨某某通过个人二维码收款,且收款后长达十几日未向单位报告并转账,其“忘记了”的解释缺乏合理性,驳回杨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

杨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行为构成招揽私活,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杨某某作出违纪处理,杨某某还存在以个人二维码私自收款的行为,且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转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