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消息,顺风车属于司乘间的互助,在平台保障和运输协议方面,与网约车存在差异。那么,乘客在搭乘顺风车期间遭遇事故受伤,平台需要担责吗?近日,江苏省新沂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7月,丁某通过某顺风车平台下单,车主杜某成功接单,次日凌晨,杜某驾驶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某受伤,杜某负全责。
事后,丁某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10504.8元,杜某车辆在某保险徐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驾乘人员意外险(跟车),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为本次行程在某保险海口公司投保了顺风车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保险。
有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丁某将杜某、某保险徐州公司、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某保险海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某保险徐州公司辩称,杜某确系在该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但投保车辆性质系非营运、非企业,用于家庭用途。根据双方特别约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改变车辆营运性质,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辩称,该案应当由实际侵权人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作为顺风车车主发布信息的提供者,并非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且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同时,作为平台提供者对顺风车设置合理的规则、为各乘客投保意外险,已尽到合理注意、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杜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其一,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运营模式不同于一般网约车平台的派单模式:仅负责在App上发布乘客与司机出行信息、进行路线匹配,不向车主派单,由车主根据自身出行路线自行接单载客并收取费用,符合居间关系“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的权利义务特征。
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已基于居间人身份履行法定义务,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丁某的损失应先由承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杜某承担。某保险徐州公司承保驾乘人员意外险(跟车),某保险海口公司承保顺风车人身意外保险,均应在各自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徐州分公司抗辩“杜某改变车辆用途,依据驾乘人员意外险特别约定应拒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向杜某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抗辩意见不成立,丁某的损失应先在相关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徐州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丁某医疗费损失2305元,某保险海口分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丁某医疗费损失11525元,超出部分的损失24583元由杜某予以赔偿。